历时3个多月的郑州城郊铁路票价诉讼一案,近日尘埃落定。昨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这就意味着,到达机场地铁的票价的“出炉”过程,被法院认定是合法的。
【回顾】坐地铁去机场,地铁票价制定程序遭质疑
今年2月11日,市民张伟通过自助购票机支付了8元票价,在刘庄站乘坐地铁2号线和城郊地铁线,前往新郑机场。随后他查询了解到,城郊铁路票价未经听证,而是“套用”了2013年郑州市物价局对郑州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票价的批复。他认为,城郊铁路是地上高架线路,与地下线1号线、2号线在建设成本、拆迁成本、运营成本、能耗成本、乘坐人群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如果套用1号线的听证结论、收费标准,属于移花接木,不仅不合理,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今年2月13日,张伟将郑州市物价局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该局对城郊铁路和轨道交通2号线票价作出的批复,获得法院受理,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被列为第三人(本报2月18日AⅠ·04版以《一张地铁票引发的“官司”》为题报道),4月11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就“4年前的听证会究竟是听证1号线票价还是全网票价”“郑州市物价局的批复究竟是否合法”“地铁票价能否不实行线网统一计价”等焦点问题,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在法庭上陈述了各自意见(本报4月12日AⅠ·06版以《这张地铁票的定价是违法吗?》为题报道)。
【回应】郑州地铁票价制定遵循统筹线网原则,得到听证代表的认可
针对市民异议,郑州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9月6日,物价局组织召开了郑州市地铁票价听证会,将郑州市地铁票价听证方案提交会议听证,该次听证会明确了“定价方案均从线网运营角度确定票制和票价水平,其不仅适用于1号线一期,而且适用于今后的轨道交通线网”;郑州市地铁票价的制定“并非孤立地考虑单线运营,而是统筹考虑线网运作,以保持票价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合理性,发挥地铁线网运输优势,吸引中长途客流,减缓地面交通压力”。这是郑州地铁票价制定遵循的统筹线网原则的具体体现,得到听证代表的认可。
2016年4月2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市物价局5月30日作出郑价金函[2016]1号《关于轨道交通2号线和城郊铁路票价的批复》,轨道交通2号线和城郊铁路票价继续沿用2013年郑州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方案。
根据目前的计费标准,郑州轨道交通2号线、城郊铁路线网票价延续2013年郑州市轨道交通票价政策:线网内统一按里程计价,起步价2元(含6公里),超过6公里实行“递远递减”原则,6——13公里(含)里程内7公里加1元,13——21公里(含)里程内递增8公里加1元,21公里以上每递增9公里加1元。那么,郑州市开通的抵达机场的地铁票价,到底贵不贵?与其他城市相比又是怎样呢?
根据市物价局调研,目前国内开通地铁且可达机场的城市共有9个,除北京市地铁机场线(单程25元)和香港地铁机场线(单程60-100港币)因单独计费,执行不同的计价办法外,其他7个城市地铁均遵循线网内统一计价办法,线网内所有线路均采用单一定价体系,除线网票价整体调整外,不再对单条线路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
目前全国有10个城市开通了城郊铁路,郑州地铁全程9元的价格仅高于武汉,处于较低水平。市物价局认为,这个票价与郑州市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城市综合经济能力地位相匹配,其作出的郑价金函[2016]1号《关于轨道交通2号线和城郊铁路票价的批复》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
【判决】物价局的价格批复符合正当程序
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购票乘客,与被告所作郑价金函[2016]1号《关于轨道交通2号线和城郊铁路票价的批复》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由于轨道交通属于线网运营,在2013年郑州市首条地铁线路开通前,被告已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并确定线网统一票价的基本原则,至2016年郑州市轨道交通线网尚未形成规模、线网票价尚不具备整体调整必要的前提下,被告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新开通轨道交通线路票价仍沿用2013年郑州市轨道交通票价线网统一定价方案,并未加重公众负担;且现有价格听证的相关规定对轨道交通线网内单条线路的开通,是否必须再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被告作出郑价金函[2016]1号《关于轨道交通2号线和城郊铁路票价的批复》前,已经向有权机关报批并经过批准,因此被告作出的价格批复符合正当程序,原告认为被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并请求撤销该价格批复理由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并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