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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丈夫家暴又出轨 女子起诉离婚获赔5000元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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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辉 发表于 2017-2-25 03: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保证,今后不再出去乱混,对她一心一意……”

  “我保证,不再打她,不再找女人,跟她好好过……”

  这是郑州的沈某为妻子崔某写下的两份保证书,这两份保证书曾让崔某感动了好长一段时间。

  已经结婚二十多年的他们,本应更加珍惜这段婚姻,而沈某却屡屡出轨,还多次动手打妻子。忍无可忍的崔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今日(24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被告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事件】

  结婚10多年,家暴时常出现

  1993年,沈某经人介绍了崔某,两人随后于1995年登记结婚。

  很快,两人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伴随着儿子的出生,由于双方生活习惯、观念等的冲突,家庭矛盾也纷至沓来。

  一次酒后,沈某对妻子崔某大打出手。

  想到之前丈夫对她的好,又怕事情闹大了遭街坊邻居笑话,再加上孩子还小,崔某便忍住了。

  熟料随后沈某一发不可收拾,经常对崔某非打即骂。崔某忍无可忍,一旦再次遭到殴打时,便拨打电话报警。公安部门曾多次出警调解。

  一次偶然的机会,崔某还发现丈夫沈某居然出轨了。2011年7月及2013年1月,在双方父母等人的共同见证下,沈某为妻子崔某写下了文章开头的两份保证书。

  熟料好景不长,随着所在村庄的拆迁,两人又开始因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后经两人所在村庄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两人始终不能重归于好。沈某便先后两次向惠济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被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依法驳回。

  【判决】

  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妻子获5000元精神赔偿及3/5份额房屋所有权

  眼见丈夫屡教不改,崔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丈夫沈某支付5000元物质损害赔偿金及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崔某取得两人共同购买房屋所有权及拆迁补偿款的三分之二份额。

  “我同意离婚,日子早就过不下去了,”法庭上,沈某表示,“但我不应该支付损害赔偿金,我们离婚,她(崔某)也有责任,且夫妻俩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一人一半。”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崔某要求同被告沈某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予以准许。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不忠是导致两人离婚的主要原因,原告并不存在过错,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等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崔某与被告沈某离婚;被告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原告取得两人共同购买房屋使用及居住权,原告获得两人居住房屋五分之三份额且享有对应的拆迁收益;案件受理费由两人平摊。

  【说法】

  因家暴致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着许多受害者受传统思想影响、碍于面子或害怕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等因素,遭受家暴后忍气吞声,不敢或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而家庭暴力证据收集又存在时效性,如果耽搁时间过长,就可能导致证据的毁损或灭失,不利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还有一些当事人在家庭暴力后又和好,这些都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及处理造成了一定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本案中原告崔某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做到“零容忍”,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外,还应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受害方提出的过错损害赔偿要求,保护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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