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讲义气帮朋友出气敲诈勒索他人,事后朋友仅请吃一碗面作为答谢。9月27日,记者从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获悉,刘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3年7月30日15时许,赵某(已判决)在被害人毋某的带领下,到焦作市中站区解放西路某地下室推牌九。赵某输钱后,认为是被毋某某和店老板合伙欺骗。当日下午赵某纠集刘某某、管某某(已判决)、李某(已判决)驾驶黑色轿车到中站区找毋某某要钱。在到中站区路上,赵某等人商议如毋某某不拿钱,将其强行带走,进行殴打,让其拿钱,如不拿钱不让毋某某离开。
当日19时,到达中站区后,刘某某等人将毋某某强行带上黑色轿车上。在车上刘某某等人对毋某某进行殴打、恐吓,后将毋某某带至焦作市博爱县月山寺正门对面西侧水泥路往北1公里处路西一条偏僻的土路,继续对毋某某进行殴打,赵某向毋某某索要现金6000元。当日22时许,赵某收到毋某某的现金6000元后将毋某某放回。
中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殴打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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