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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恋人入住无证宾馆 热水器漏气男子中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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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联工作室 发表于 2013-6-24 17: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死者家属将宾馆经营者、热水器制售方以及液化气提供商告上法庭

  一对恋人入住一家无证经营的宾馆,结果却因为热水器漏气,导致男子中毒身亡。近日,该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

  2011年3月10日晚,开封籍男子董某和女友入住王某夫妻经营的宾馆。当晚,董某在女友洗完澡后,两人休息。因为该房间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液化气调压器不合格等原因,导致一氧化碳不能排出室外,致使董某中毒死亡。

  随后,董某的父母将王某夫妻、热水器零售商、液化气提供者、热水器生产方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30万元。

  一审中,王某夫妻认为,董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两人只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多应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而且他们已经向董某赔偿了15.8万元。

  热水器零售商认为,这次事故是因为燃气没有充分燃烧造成的,其不应承担责任。

  液化气提供者认为,他们是正规销售商,除了提供液化气,并未参与任何安装行为,不应担责。

  热水器生产方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菊花电器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属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不能向旅店设施的生产、销售者直接追究产品责任。因销售者无法出具销售委托书、销售合同、进货单等单据,现无法证明涉案热水器确实是本公司生产提供的,因此不应担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夫妻无证经营宾馆,且配备了存在隐患的热水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共应赔偿原告28万余元;热水器零售商不能证明其对未安装烟道等问题尽到提醒义务,存有一定责任,应赔偿4万余元;液化气提供者提供了不合格的调压器,负有轻微的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两万余元;热水器生产方在生产的烟道式热水器上没有配备安装的排烟管,仅在使用说明书中以警告的方式将可能造成人身死亡的责任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也应负一定责任,应赔偿原告6万余元。

  王某一方上诉称不应承担七成责任,认为热水器零售商和液化气提供商对安装和使用都没有尽到责任,应当承担更多责任。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菊花电器有限公司也提出上诉,称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各项国家标准,且国家标准并未要求烟道式热水器必须配备烟管。

  近日,该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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