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住市区的王鹏很苦恼,他原本打算跟女友结婚,却无法接受女方提出的20万元的高额彩礼,为此小情侣之间争吵不断,感情走到了破裂的边缘,他怎么也想不通,为什么纯洁的爱情,遇到高额彩礼就变了味道?如今他想让女方归还已收的彩礼,为此向记者救助。
从相恋到见家长爱情甜蜜
王鹏和丁聪于8月初相识于一次朋友聚会上,二人互有好感,并在饭桌上互留了联系方式。丁聪过生日时,会收到王鹏送的一大簇红玫瑰;王鹏生病难受时,丁聪会耐心陪伴在他身边……二人越熟识,越觉得兴趣相投,于是便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短短两个月,二人便如胶似漆。王鹏为了天天看到心爱的女友,干脆搬离了员工宿舍,和丁聪同居。
趁“十一”假期,王鹏带丁聪回了老家。一大家子因二人的到来,欢喜得不得了。父母也很是喜欢这个温柔内敛的女孩子。在王鹏把女友领回家的第二天一大早,王鹏父母就给丁聪一个2000元的红包作为见面礼。
从结婚到“劫”婚苦涩分手
“十一”过后,二人打算过了次年春节就结婚。可是在春节过后,两家在商议给付彩礼时却产生了分歧。
王鹏父母按照当地习俗给付了十万零一千元。但丁聪父母认为男方应再拿出十万元,自己家就一个女儿,彩礼过少显得男方不够诚恳。这事让王鹏很窝火,明明是相爱的两个人,为什么会在彩礼问题上纠缠不清,而且二人自相恋以来,自己对丁聪无微不至的呵护与关心,也证明了自己的真心实意。二人自相识至订婚,父母已花费了约11万元,自己也曾给女方买过很多礼物,女方父母又要求十万元的礼金对于王鹏家已是承受不起。
连日来,因为礼金问题,这对恋人吵得面红耳赤,互不相让。王鹏心烦不已,加之不忍心让自己的父母承受更多的金钱压力,王鹏提出了分手,并要求丁聪返还彩礼钱。
彩礼该“何去何从”
针对该问题,记者咨询了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的张艳。她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若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应该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
同时,在恋爱中赠送的礼物是否算彩礼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彩礼的内涵,男女双方在谈恋爱中互赠礼物只是维系感情的一种方式,很难说是为了缔结婚姻的目的。因此并不属于彩礼性质,故不能按照彩礼要求返还。
本案中,王鹏与丁聪二人自同居直至二人分手,同居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故王鹏请求丁聪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但二人在恋爱期间互赠的礼物则不予返还。丁聪在第一次去王鹏家所收受的2000元红包,属王鹏父母对于丁聪的赠予,故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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