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醉酒后倒在马路上,不幸被路过的车辆碾压致死,事发后,其亲属将肇事司机段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70万元。6月13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并调解结案:肇事司机及死者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
2016年2月6日,段某驾驶一辆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卫东区洛叶路口南侧附近时,将醉卧在行车道内的黄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认定,段某、黄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死者家属与肇事司机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肇事司机段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7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段某驾驶车辆碾压黄某致其死亡,对事故发生具有直接过错,但黄某醉酒后躺卧在行车道内,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经计算,黄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1万元,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34万余元,共计45万余元,黄某自身负担40%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