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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许昌村民非法猎售野生猫头鹰 夫妻双双获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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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辉 发表于 2016-11-4 02: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鸟语花香的田园里不乏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一旦猎售就可能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许昌市吴某夫妇私自猎捕、售卖了一只猫头鹰,熟料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2016年11月1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夫妻捕猎野生猫头鹰出售 竟不知是重点保护动物

  2015年底,路过市区动物交易市场的村民吴某,发现不少人愿意花大价钱购买喜鹊、鹦鹉等鸟类,他暗自思忖自家附近的农田树林里到处都有鸟儿飞过,何不捕来售卖赚取外快。

  说干就干,吴某便和妻子黄某将买来的鸟网架设在村子附近的田间地头,猎捕野生鸟类。几天后,他们收获了13只野鸡、1只猫头鹰。二人将这些鸟类装进笼子带到动物市场,售卖中被正在巡查的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猫头鹰属于鸮形目长耳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经询问,吴某夫妇均表示不知猫头鹰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罚严厉 最轻3年以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和黄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均系主犯,鉴于二人均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范围逐渐扩大,刑罚也越来越严厉。《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可通过上网进行查阅,市民在生活中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生态保护意识,莫因贪婪惹祸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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