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伙同他人抢劫二十元,以防被抓一直四处跑,这十三年过得真真难受......”法庭上,已过而立之年的周某说道。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0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许,小伙周某伙同李某(已判决)在灵宝市保安公司楼下一网吧将柴某、邵某、李某三人骗到某小学附近,以柴某曾抢过其弟弟为由,采取殴打、胁迫手段,抢走柴某20元钱,案发后周某潜逃外地。
时过境迁,周某在外打工一直隐瞒身份,生怕自己被抓。得知父母生病,也不能回来照顾,精神上的折磨,让其终在2015年5月14日回到家乡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4月25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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