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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新乡女子微整容 额眶部位打“玻尿酸”致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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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辉 发表于 2017-5-10 22: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盲目的爱美行为往往会适得其反,给自己带来无法承受的后果。戚女士本想通过注射“玻尿酸”使自己的五官看起来更漂亮,可万万没想到一针“玻尿酸”竟让她右眼失明。

  身边的事儿

  2014年12月,新乡的戚女士在网上与从事微整形业务的李某结识,并在2015年3月5日前后跟李某联系购买了五盒“玻尿酸”针剂。

  2015年3月10日,戚女士在网上相约“私人医生”李某,在新乡市新中大道与荣校东路交叉口路北某小区居民楼内,由李某向戚女士的额眶部位注射“玻尿酸”针剂。在注射过程中,戚女士感到眼部剧烈疼痛,李某遂停止注射“玻尿酸”,将戚女士送至新乡市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就医。后经多方治疗无效,戚女士右眼失明。

  经鉴定:戚女士额眶部注射“玻尿酸”后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与其右眼失明。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戚女士右眼无光感(盲目5级)构成VIII级伤残,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2016年11月11日,“私人医生”李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受害人戚女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结果

  近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仍为戚女士打“玻尿酸”针剂,并导致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牧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关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戚女士3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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