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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8个月大男婴马路上被撞残 父亲需承担一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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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辉 发表于 2016-5-21 15: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14年7月8日中午,市民蒋明林(化名)抱着才8个月大的孩子在市区塔东路上行走,突然被一辆电动车撞倒。孩子飞出去好几米远,最终造成十级伤残。

  可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法官一致认定蒋明林须承担一半责任。在以案说法时,我市律师道出了缘由:行人虽然在道路上是弱势方,但如果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仍要负相应的责任。

  【案件回放】

  一场车祸中,8个月的小宝受伤

  那天中午,市民杨月岚(化名)骑着一辆电动车由南向北行至市区塔东路中段时,由于速度太快、刹车不及时,与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蒋明林相撞。蒋明林被撞倒在地,怀中才8个月大的儿子蒋小宝(化名)也飞了出去,重重摔在坚硬的路上,哇哇大哭起来。蒋小宝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了32天才出院。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他的伤情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杨月岚驾驶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避让行人,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负该事故同等责任。蒋明林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因双方在赔偿上迟迟未协商一致,今年3月,蒋明林以蒋小宝的名义起诉杨月岚,要求她赔偿蒋小宝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后来,经魏都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杨月岚一次性支付原告蒋小宝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蒋小宝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执;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律师释疑】

  责任认定很重要

  针对此案,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亚辉进行了点评。

  2011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并非都是机动车负全部责任,而是根据双方过错情况确定责任。在上述案件中,之所以交警、法官要求蒋明林承担一半责任,是因为他在横穿马路时没有走人行横道,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值得重视的是,尽管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是人尽皆知的常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不少人为了少走几步路,不顾自身安全,随意横穿马路,由此造成大量悲剧,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延伸阅读】

  行路规则要遵守

  吴亚辉律师介绍,斑马线上的交通主体可分三部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为保证安全,过马路时,作为弱势方,行人、非机动车应遵守“三要”;作为优势方,机动车也应遵守“三要”。

  行人和非机动车应遵守的“三要”是:一、要先观察后通过。二、进入人行横道要等待。三、要谨防转弯车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机动车应遵守的“三要”是:一、要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二、遇行人闯红灯、不走斑马线仍要避让。三、遇到同向并行车辆正在停车礼让不要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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