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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许昌女孩银行取钱起贪念 检察院这么做女孩泣不成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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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辉 发表于 2017-2-25 03: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谢谢检察官,要不然我女儿这一辈子就毁了。”郭某的父母握住检察官李景的手,久久不愿松开。一旁的少女郭某泣不成声:“因为我不懂法产生贪念,差一点把自己的人生都给毁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我们得从一起盗窃案件说起。

  2016年4月12日,郭某与朋友来到许昌市南关大街农村商业银行ATM机前取钱,遇机器故障遂换另一台使用。此时,其发现该提款机有银行卡未退出,正处于取款页面,郭某试探性取款100元成功后,一时起了贪念,又分次取出了1000元、5000元,合计6100元整。

  4月13日,被害人袁某前往许昌市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报案,称其遗忘在许昌市南关大街农村商业银行ATM机的银行卡被取走6100元。民警通过银行视频发现郭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就电话通知其家人。随后,郭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侦查机关自首。该案件于2016年7月12日被移送到魏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魏都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景接到案件后对郭某进行了讯问,郭某后悔万分:“我一时贪小便宜,取了别人的钱之后不敢跟家人说也不敢花。我以后再也不敢了。阿姨,我不想坐牢,求求您救救我吧!”

  面对稚嫩的少女郭某,李景陷入了沉思。郭某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经询问证人及走访有关部门了解到,郭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还是未成年人。每个孩子都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和梦想。基于本案的特殊性,李景向院领导详细汇报了此案,建议对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处理。

  在李景的不懈努力下,魏都区检察院于2016年8月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郭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查,考验期为6个月。

  其间,检察官对郭某进行了跟踪回访,郭某表现良好。6个月的考验期过后,魏都区检察院对郭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当郭某及父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时,这才出现文章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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