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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郑州一对夫妻假离婚闹成真 两人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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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辉 发表于 2016-11-21 00: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时隔两年,郑州市再次启动楼市“限购令”,为了购房名额,“假离婚”又热了起来。自国庆节长假后的第一天开始,民政局离婚的人排起长队,有些“离婚”的夫妻有说有笑,一片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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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假离婚”,有人调侃道:离婚买房的都是感情好的,感情不好的谁敢离!但现实中“假离婚”演变成真离婚的尴尬并不少见。法律专业人士表示,“假离婚”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案例

  “假离婚”闹成真离婚 对簿公堂

  今年10月,郑州市重新启动“限购令”,这离2014年8月9日郑州市取消楼市“限购令”已时隔两年,为了购房名额,“假离婚”又热了起来。

  “假离婚”有风险,向女士与朱先生就曾因“假离婚”而分道扬镳,并闹上了法庭。

  2011年1月,向女士与朱先生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上载明,双方因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自愿离婚。婚后双方位于郑州市公园街上的一套房屋,价值20万元,归朱先生所有,朱先生一次性给付向女士现金10万元整,在签订协议后一年内付清,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归男方所有。

  朱先生与向女士于2011年1月份在郑州市上街区民政局登记离婚,朱先生一直未支付向女士10万元,原来,朱先生与向女士系“假离婚”。

  朱先生表示,他与向女士于2011年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不是真离婚,目的是为了购房。离婚手续办理后,双方仍然住在一起,过着与以前一样的夫妻生活。

  时间到了2013年8月,朱先生与向女士发生争执,向女士搬了出去。

  朱先生表示,离婚协议中提及的房产,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共计13.8万元,当时双方经济困难,是朱先生的父母出资10万元才购买的房子,这笔款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应将此笔债务冲减后再进行分割。由于当时“假离婚”,其离婚协议仅仅是形式过程,并没有将被告父母出资的款项冲减,最后离婚弄假成真,其房产分割应在总房价中冲减掉10万元债务,剩余10万元进行分割。朱先生应再付给向女士5万元才公平合理。

  向女士将朱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朱先生与向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全面依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朱先生辩称“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不是真离婚”,但双方确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向女士对被告朱先生的抗辩予以否认,朱先生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故抗辩理由不成立。

  最后,法院判决朱先生支付向女士10万元。

  现象

  夫妻有说有笑和谐离婚

  今年国庆节期间,郑州市政府出台政策,重启住房“限购令”,国庆长假后一上班,民政局就出现离婚高峰期。

  根据相关报道,10月9日下午1时30分,郑州不少市民在郑州市金水区婚姻登记处门口排起了长队,有人抱着孩子,有人在聊天,还有一对夫妻手拉手来办离婚。

  当日下午2时,婚姻登记处开门,在办事大厅内,不少男方给女方拎着包,还有男方把胳膊搭在女方肩膀上,两人还有说有笑,看起来很和谐,但是当他们在填写离婚登记表格时,离婚原因均填写“感情不和”。

  家住红旗路上的一名女士表示,她10月8日下午就来办理离婚手续,但来晚了没办成,10月9日下午1时又赶过来排队。

  这名女士说,她家里已有2套房子,一套她和老伴住,一套给大儿子,打算再买一套给小儿子。现在政府刚出台限购令,为了再多买一套房,就和老伴商量离婚,离婚后把房子过户到她名下,然后再以老伴的名义买一套房。

  “这样做会不会有风险?”记者问。

  “不会,我们都是老夫老妻了,再说,我和老伴签了协议、按了手印,如果以后复婚了,我们把所有的财产平分,如果没有复婚,就把离婚前的财产一人一半。”该女士说。

  据金水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称,平时来办离婚手续的有20至30对,最多办理50对,10月8日下午格外反常,来办离婚的至少有150人,大厅都站不下,很多人都站在门外。

  这名工作人员还说,10月8日来办理离婚的95%都是假离婚,而且年轻人占主流,有些性格开朗的市民还笑着对工作人员说,“我买个房子真难,还得先办离婚”。10月8日下午民政局下班时间,仍有几十人没有办理手续。

  10月8日下午,在金水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的80后占主流,其中还有一个男方是1993年出生,女方1995年出生,俩人8月才登记结婚。当天,郑州离婚201对,是平时的2倍多。

  调查

  不少人会选择离婚购房

  今年以来,郑州市房价上涨较快,市民买房热情高涨,恰逢政府出台楼市“限购令”,一些市民为了购房名额,进行“假离婚”。广大市民对“假离婚”是啥看法呢?记者进行了调查。

  在郑州某传媒公司上班的李先生因为购房与妻子办理了“假离婚”,购买了第二套房子。

  “在我认识的朋友圈里,不少人为了购房办理‘假离婚’。”李先生说,主要还是看夫妻之间的感情,如果感情好,办“假离婚”没有问题。

  李先生说,今年以来,郑州市房价涨得很快,买一套3室的房子,从过年到现在就能赚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是工作几年的收入,“假离婚”能够得到购房资格,还是很有吸引力的。

  郑州市民邹女士则坚决不赞同“假离婚”。邹女士认为,很多人把购房当成是理财,认为“假离婚”没有什么,但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即便以后再复合,也会对孩子的人生观和金钱观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婚姻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如果为了钱,就轻易地去办理‘假离婚’,其实这样的婚姻和家庭,以后也很难经得起考验。”邹女士说。

  在郑州市城东路上某小区居住的赵女士认为,目前郑州的楼市已经处于高位,此时离婚购房也不是最佳时机。另外,做人应该有底线,不能够因为金钱而影响到家庭和谐。

  在二手房中介干了3年的小张告诉记者,如果客户购房名额已满,他们会给客户提到“假离婚”这一途径,但最终决定权还在客户,他们不会积极去推广这种做法。

  某专业房产网站曾推出一个“为买房子假离婚,你愿意吗”的网络调查问卷,结果有64%的网友表示“可以试一试”。现实中,为了购房而“假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采访中,能够接受离婚买房的人一般认为,在家庭财富积累上,不必计较太多形式,只要双方感情牢靠,并且认可离婚购房,也无可厚非。其次,离婚购房还能够带来低税率、低首付等实实在在的好处。对于不能够接受离婚买房的人来说,普遍受传统观念影响,怕这样的举动对家庭不负责。

  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不少人为了购房而选择“假离婚”,但“假离婚”会面临诸多风险。

  提醒

  来看看“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

  对于“假离婚”购房,有人调侃道:“现在离婚买房的都是夫妻感情好的,感情不好的谁敢离呀!”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说好的“假离婚”演变成真离婚的案例并不鲜见。

  “假离婚”可能面临哪些风险?来看看专业法律人士怎么看。

  ●“假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假离婚’涉及离婚的事实,还涉及财产的分割。”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广晓说,其实从法律上讲,是不存在“假离婚”的。只要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其实就是真离婚,就是说离婚的事实已经不能改变,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再复婚,那么不愿意离婚的一方不能要求撤销已经生效的离婚登记,更不能够要求强制复婚。

  朱广晓说,“假离婚”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也具有法律效力。按照相关要求,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处理,这些约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夫妻一方不能以“假离婚”为由,不承认离婚协议约定的事项。

  ●已分割财产复婚后属婚前财产

  朱广晓说,根据《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也属于婚前财产。因“假离婚”而购房的,夫妻间的财产将进行分割,同时,再次购房后,产权也是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比如,一对夫妻原有一套房属共有房产,“假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这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即使后来复婚,这套房也都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假离婚”后,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都为个人财产,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不会发生共有。

  ●弄假成真会导致人财两空

  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杰说,因为是“假离婚”,双方都心照不宣,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往往考虑得简单,会出现夫妻共有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这种状况下,如果未能复婚,净身出户一方将很难推翻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不合理”协议,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而且必须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因“假离婚”而弄假成真,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的案例并不鲜见。

  “假离婚”之前,双方协商好,签订“假离婚”协议,能否保障双方权益呢?

  对此,苗杰说,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感情保证、协议,都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是无效的,因此对于复婚保证书的“假离婚”协议均是无效的。

  对于财产分割,“假离婚”协议的效力,比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效力要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落得人财两空。

  ●“假离婚”后丧失相互继承权

  苗杰说,一旦登记离婚,相互之间就没有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同时也丧失了财产的继承权。如果一方不幸离世,在法律上另一方也无法继承财产。对于“假离婚”的当事人,可能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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