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汤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收到法院判决书的李某为自己的无知而后悔不已。
事情还得追溯到2006年5月,当时,家住汤阴某村的女青年李某与邻村男子李某俊相恋,并同居怀孕。女方的家长要求两人先办理结婚登记再举行婚礼,但处于热恋中的两人认为,都已同居怀孕,办理结婚登记与否无所谓,两人于当年10月举办婚礼。同居后,李某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谁知,李某俊在2015年却另觅新欢,李某发现后与其发生争吵,并于2015年8月分居生活。2016年5月,李某俊向法院上诉,要求对两人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进行处理。李某连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一心一意,到头来竟落得无名无分,遂答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同居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对李某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现双方发生矛盾,应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处理,故法院只对双方的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遂只对李某俊所诉的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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