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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漯河“黑老大”二审维持死刑 曾造两死七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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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辉 发表于 2016-6-4 19: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6月3日,河南省高院对河南总商会原副会长王华等19人涉黑案二审宣判,主犯王华和孙培国被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其他被告人被判死缓、有期徒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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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名被告人被控11项罪名,其中有在地方政府任职

  王华涉黑案备受社会关注,一方面是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另一方面是王华案发前曾先后担任漯河市政协常委、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河南总商会副会长等职。

  2015年3月24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华等19人涉黑案,被控罪名包括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交通肇事罪,包庇罪,窝藏罪等11项罪名,起诉书指控31起违法犯罪事实。庭审持续5天,于3月28日结束。

  这19名被告人,除多名有前科人员外,还有在地方政府任职的公职人员。

  2015年8月10日,鹤壁中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一审查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被告人王华以其开办的华颖集团及多处赌博场所为依托,纠集、组织有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王华为组织领导者,以孙培国、方民等人为骨干,以彭来喜等人为成员,人数众多、成员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开办华颖实业公司、腾达汽车出租公司、双龙公交公司、万通房地产公司、华颖广告公司等经济实体,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所获利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及日常开销、雇佣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漯河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了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漯河市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同时,一审法院还查明了上述19名被告人分别还实施了放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其他犯罪事实。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培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孙培超犯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被告人苗会菊等1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及10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罚,对其中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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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维持原判,王华死刑判决报请最高法复核

  一审宣判后,王华、孙培国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16年2月1日至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鹤壁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上诉案。

  河南高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华组织孙培国、方民、朱文祥、郭保才等10余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敛财数额巨大,先后实施了放火、赌博、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2人死亡、7人轻伤,在漯河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王华、孙培国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河南高院依法维持了鹤壁中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放火、故意伤害等罪名判处王华、孙培国死刑,其他被告人死缓、有期徒刑等刑罚的一审判决。并对王华、孙培国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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