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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交警执法该不该主动出示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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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辉 发表于 2016-5-31 17: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核心提示|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昨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作出上述规定。交警对交通违法事实进行查处该不该出示执法证,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记者李敬欣刘江浩
  网络热议

  交警出示警察证执法遭质疑

  像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一样,一段视频引起了网民关于交警执法需要不需要出示执法证的适用法律之争。

  最近一段时间,一段要求交警出示执法证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多名交警着警服执法,被执行人和在场群众纷纷要求交警出示执法证。有交警出示人民警察证后,被指“不好使”,继续要求其出示执法证,形成争议。

  记者网上查询发现,像这种交警执法时,被市民要求出示执法证的情况,在不少地方均有出现。

  对此,网上和朋友圈里有两种对立意见。

  视频中的交警认为,人民警察凭警服和警察证就可以开展行政执法。而车主认为交警行政执法必须要有执法证。

  对立的意见还在向外延伸——交警处罚出示不出示执法证,到底适用于哪部法律?

  一条微信在朋友圈里解释说,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证和着装就是执法依据。而另外一条反驳的微信说,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时,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必须出示执法证。警察证并不是执法证,有警察证不一定有执法权。

  法律适用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些法律都有效

  人民警察执法时只需着装并出示警察证观点的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持有人民警察证件。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问题的批复》明确答复:公安机关不必申领地方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

  VS

  与此观点对立的人所持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人民警察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前者效力高于后者,但是后者是特别法,前者是一般法,特别法又优于一般法,这个比较矛盾。《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专门针对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也是专门约束交通警察的,所以该法第八十条适用于交警。

  意见交锋

  警察证不是执法证,有警察证不一定有执法权

  《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三部法律,到底该听谁的?

  昨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河南省法制办有关专业人士及北京、郑州的多名律师。大家意见比较一致的是,警察证不是执法证,有警察证不一定有执法权。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说,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五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但是,具体到是否需要出示执法证,什么时候出示执法证,专家比群众的意见分歧还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警执法时,不需要出示执法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警执法时,应该出示警察证和执法证。公安部的解释不能算数,自己解释自己,是越权解释。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很多地方就没有办理执法证,本身就没有执法证,因此无法出示。

  其实,打架的法律不但让群众茫然,也让基层执法的公安部门感到无所适从。一位一线执勤交警说,自己也愿意规范,这事儿,需要上面来定。

  指明出路

  记者寄发《法律询问》

  一位熟悉人大工作程序的专家向记者介绍,公安部的解释属于越权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由人大作出立法解释。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他给记者指出了一条路子,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如果寻求法律解释,必须是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两高,并且要走程序,比较麻烦。作为公民,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法律询问》,有关部门会给予明确。

  按照指点,记者写好了《法律询问》,并于今日邮寄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深一度

  交警贴条不需要主动出示执法证

  其实,读者更关心的不是交警是否有执法证,而是执法的“交警”是否具有资格。因为一些地方有合同警、以工代干警。他们虽是警察,但没有执法权。在一些地方,没有执法权的“临时工”协警甚至还单独上路执法,存在诸多不规范。

  有网友称,一些地方的交警在处理违法停车时,上路贴条(“道路交通违法告知单”)的是临时工。有车主问贴条的人要执法证,对方拿不出来。

  有关专家说,贴条也是执法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需要有执法权的民警带领协警进行,协警单独贴条是不允许的。

  此外,贴条的目的是告知违法行为,不是处罚决定,所以这个环节不一定非得要求主动出示执法证。但是对道路交通违法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时,应该由拥有执法权的人员来进行,并出示相应的执法证。

  俩亮点

  亮点1

  我省拟规定临时工不得发放执法证

  临时工身份,经常成为行政执法中违规行为的“挡箭牌”。那么,既是临时工,何来执法权?又是谁给了他们执法权?

  我省出台的《办法》对此将有新规定,办法第八条指出,有如下几种情形的人员,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包括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属于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的;其他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等。

  “请亮出你的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后遇到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活动,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公民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同样,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行使监督职责时,也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

  亮点2

  不文明执法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责

  推搡、恶语恶言甚至打骂,这些最基本的不文明行为,如果出现在执法人员身上,将会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应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有如下几种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暂扣、吊销其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不被允许的情形包括: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未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的;涂改、损毁或者转借给他人使用行政执法证的;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办法》指出,暂扣行政执法证最长期限为90日。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证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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