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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加强法治建设助推航空港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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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联工作室 发表于 2016-5-31 01: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为郑州航空港区)作为我国第一个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航空经济实验区,肩负着政策法律先行先试的历史使命。加快推进郑州航空港区发展,就要加强郑州航空港区的法治建设,争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法律制度,为全国航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范式。

  加快立法创新步伐,提高立法质量。目前,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支持郑州航空港区发展的立法创新不够,尽管有一些支持政策,但大都停留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层面,法治先行明显不足。针对当前郑州航空港区立法供给的现状,当务之急是争取在国家层面统一立法,或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重点在税收、海关、金融、外资、外贸立法等方面先行先试。应在理清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关系、把握好改革阶段性与法规稳定性关系的基础上,按照对接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规则,对郑州航空港区发展重要的、实施效果较好的政策法规进行量化规定,对一些创新空间比较大的政策法规进行开放式立法。在开放式立法中,可通过指定一般性条款、兜底性条款的方式进行完善。为此,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郑州航空港区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要在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对郑州航空港区大胆地进行“压力测试”和“制度实验”。可以先由河南省政府制定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办法,待郑州航空港区立法条件成熟后,可参照上海、福建、广东、天津、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等地方的做法,由河南省人大适时制定郑州航空港区发展条例。该条例可包括总则、分则(包括管理体制、征地拆迁补偿、投融资便利化、贸易便利化、物流便利化、监管便利化、涉外诉讼和仲裁、人才政策等)、附则,等等。

  全面落实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提高执法质量。从目前郑州航空港区的行政执法现状来看,要破解行政执法难的现状,就应该大胆探索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2002年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试点单位大胆探索,创新体制,允许试点单位对涉及职能、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有所突破。郑州航空港区作为我国第一个航空经济实验区,理应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加强“实验”,其中争取开展综合执法工作试点,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就是实验区应该搞的“实验”。同时,要加快郑州航空港区综合监管体制机制的创新步伐,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立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尤其在公开征询意见、综合审批和综合执法、监管信息共享、信用管理、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综合统计与评估、风险防控和预警等方面,要加强综合监管制度的顶层设计。

  统筹和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质量。目前,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既要同河南省委省政府及其政法部门、郑州市委市政府及其政法部门等纵向方面发生关系,又要与综合保税区、新郑国际机场、河南机场集团、中牟县、新郑、尉氏县等横向方面发生关系。郑州航空港区无论是涉及的纵向关系,还是涉及的横向关系,都涉及郑州航空港区范围的政法资源如何优化和配置的问题。目前,从郑州航空港区范围内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也应尽快整合港区领导小组、综合保税区、新郑国际机场、河南机场集团等部门的政法资源,提高郑州航空港区党工委、管委会全面统筹、协调和推进郑州航空港区政法工作的力度,尤其要对郑州航空港区的司法供给统筹安排、凝聚合力。同时,郑州航空港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创新司法服务方式,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在涉郑州航空港区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法律监督方面积极作为。随着郑州航空港区的发展和申报中国(河南)自贸区工作的推进,郑州航空港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适时向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转变。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做法。

  健全商事仲裁制度,提高商事仲裁质量。从理论上和现实需要来讲,在自由贸易背景下发生的争议应该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郑州航空港区作为第一个以航空经济引领的国家新区,更应在其区域内探索尽量用仲裁方式来解决民商纠纷的路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院、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已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上海的做法既能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又能避免现行一些“硬法”的局限性。为此,一要加快郑州航空港区仲裁院建设,切实解决郑州航空港区无商事纠纷仲裁机构的问题。设立郑州航空港区仲裁院的方案可直报河南省司法厅,由河南省司法厅报备国家司法部后适时设立郑州航空港区仲裁院,解决郑州航空港区有关仲裁法律服务问题。二要适时颁布郑州航空港区仲裁规则,切实解决郑州航空港区无商事纠纷仲裁规则的问题。在这方面,可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等国际主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先进理念和成熟经验,结合郑州航空港区仲裁资源的实际,加快进行商事仲裁法治创新。三要适时颁布适用涉郑州航空港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郑州航空港区商事纠纷仲裁无司法保障的问题。由于仲裁的民间性,仲裁裁决无强制执行力。因此,在郑州航空港区仲裁规则出台后,可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贸易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管辖法院,并且要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适用郑州航空港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要力争在“十三五”时期,以郑州航空港区为依托建立我国第一个航空国际贸易商事仲裁中心,最大程度地提高郑州航空港区商事仲裁制度的权威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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