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家住开封市通许县四所楼镇的女子潘某与四川籍青年杨某早年在福建打工时相识相爱。2010年底,杨某随潘某回到开封老家生活。半年后,两人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杨某做了上门女婿,随后将户口迁至潘某家。
2012年10月,潘某生育双胞胎男孩,随母姓潘。双胞胎男孩的出生,给潘家增添了无穷的乐趣,家庭和睦,生活幸福。可是,好景不长,婚初两人感情尚可,遇事潘某还与杨某商量。后来,潘某及其家人嫌弃杨某,经常无端吵骂。身为上门女婿,杨某尽量忍让。2014年6月的一天,潘家借故对杨某吵骂一通后,杨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音信全无。2015年10月,杨某向通许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潘某离婚。
庭审中,杨某要求抚养两个儿子,并要求潘某赔偿5万元。潘某表示同意离婚,拒绝儿子归男方抚养。
结果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二人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两个儿子由潘某抚养,被告潘某补偿原告杨某3万元。
提醒
法官表示,目前,在农村少数地方还存在着上门女婿的现象,由于思想观念上的陈旧认识,造成上门女婿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使上门女婿面临着种种尴尬,由此引发的离婚案件也很多。法官认为,“上门”不应成为歧视的借口,婚姻应该建立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只有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婚姻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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