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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中学生医院放鞭炮玩 被保安驱逐打成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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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联工作室 发表于 2013-3-11 22: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父母监护不力担责一半 ●医院担责一半 ●保安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学生小杰跟同学在某医院放鞭炮玩,在被保安驱赶的过程中被保安打伤。其父母索赔无果后,将医院告上了法庭。医院觉得自己无辜,就申请保安所属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近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保安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小杰诉称,2011年2月25日,他在某医院院内玩耍时被医院的保安驱赶,后保安在追赶他的过程中将他从围墙缺口处推倒,并压在他身上,造成其左腿骨折。小杰因此多次住院治疗。其父母曾就其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多次要求医院赔偿,但是医院不予理睬。故,小杰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对此,该医院辩称,小杰的受伤与医院无关,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小杰自身有明显过错,应自己承担大部分责任。

  第三人保安公司称,事发时小杰曾拿装尿的瓶子砸保安,这对保安的人身是一种侵权,对保安的工作是一种破坏,故小杰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杰住院所花医疗费为33622.11元,且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另查明,在医院工作的保安小舟是保安公司派遣到医院工作,在发生事故时尚未满16周岁。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属于医疗单位,非对外开放的休闲场所,小杰在夜晚到医院玩耍,保安驱赶他属于正当履行职务,小杰的法定代理人对他监护不力,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即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小杰因此次受伤花费的医疗费、营养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11721.31元。此外,小杰因此事构成九级伤残,造成较大精神损害,因此被告应当承担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小杰各项损失共计60860.66元,保安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本案中,保安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小杰受伤,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保安公司派遣到医院工作的保安未满16周岁,该公司存在选任方面的错误,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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