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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许昌市一老板由于疏忽 一碗米线赔付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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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辉 发表于 2017-5-2 16: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米线店老板将一碗刚做好的米线装入塑料袋,递给女生时,塑料袋掉了,热汤洒在女生的大腿上,造成多处烫伤。4月30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意外伤害案件作出判决:米线店老板除已经支付几千元医药费外,须再赔偿7.1671万元。

  塑料袋里的滚烫米线汤

  正好洒在了女学生的大腿上

  2016年9月13日中午,市区某职业学校女生方雅(化名)到学校附近的米线店就餐。吃完饭,她让店老板王某打包一份给同学带回去。王某马上做好一份,并装进一次性塑料袋,然后递给方雅。没想到,俩人在一递一接的过程中,塑料袋突然掉落,里面滚烫的米线汤正好洒在方雅的大腿上。

  被紧急送到医院后,方雅整整治疗了8天,王某支付了5000多元医疗费。经鉴定,方雅的伤情已经构成9级伤残,后续除疤费需5000元左右。另外,后续治疗期间,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60日。

  因为这碗米线

  女学生向老板索赔1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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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受伤3个月后,方雅一纸诉状将米线店老板王某告上魏都区人民法院,称因王某递米线时疏忽大意,导致自己被烫伤,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7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王某辩称,他已将米线打包好递到方雅的手里,转身离去时,才听到她喊叫被烧伤了,应该是方雅没拿好塑料袋,才导致自己被烫伤的。事后,他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支付了方雅在医院的治疗费,不应该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米线店老板承担60%责任

  赔偿7.1671万元

  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到其店内就餐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王某采用一次性塑料袋打包外卖高温食品明显具有安全隐患,故王某对方雅的受伤具有过错。

  方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所购高温食品的交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但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本人受伤亦有一定的过错。

  结合本案实际,王某应对方雅的医疗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方雅受的伤给其精神上带来了痛苦,法院对其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结合所在地经济水平,酌定6000元为宜。扣除王某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应支付方雅各项损失共计7.1671万元。

  温馨提醒

  塑料袋装高温食品

  安全隐患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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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出锅的油条,刚炒好的蔬菜,刚出锅的热汤,刚做好的麻辣烫……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习惯用塑料袋装热乎乎的食物,许多商家也习惯用塑料袋盛装外卖食品。其实,这样做安全隐患非常多。

  日常用的塑料袋分两种,一种是用聚乙烯、聚丙烯和密胺等原料制成的食品包装袋;另一种是用氯乙烯做成的非食品包装袋,只能作为一般包装使用。按规定,只有符合国家卫生规定的专用食品袋才能用来装入口食物,这种塑料袋必须注明“食品用”字样。而不符合标准的塑料袋多含有聚氯乙烯,遇到高温会释放出铅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如果用塑料袋盛装多油且高温的食品,有毒物质会游离出来侵入食品当中。长此以往,会严重影响食用者的健康,轻者会引起头晕、恶心、腹泻等不适,重者会导致铅中毒。需要注意的是,用塑料袋装热食品,食品不能过多,否则塑料袋会变形,甚至融化,易发生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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