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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男子多次性侵年幼长女 获刑12年被撤销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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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辉 发表于 2016-8-31 23: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昨日,记者从虞城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正式判决,撤销丁某对两个未成年女儿的监护资格,由其成年的长女丁某某和村委会以及女儿的姨母郭某共同担任两个未成年女儿的监护人。据了解,这是河南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件。

  据介绍,在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承办的一起典型的性侵亲生女案件中,被告人丁某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办案中,检察官了解到,丁某是倒插门,婚后育有3个女儿,其长女丁某某幼年时就被其父多次性侵,却一直隐忍。后因担心两个未成年的妹妹遭受父亲的侵害,愤而报案。丁某某的母亲患有精神病,外祖父、外祖母年迈多病,家庭极其困难,无法保证对两个未成年人的有效监护。

  虽然被告人丁某已被绳之以法,案件也算成功了,但虞城县检察院未检科的检察官心里却没有成功的喜悦,他们挂念着这两个未成年的女孩。他们一面向院领导汇报,请求对丁某某进行司法救助,一面向商丘市检察院汇报,请示能否撤销丁某对两个未成年女儿的监护权。

  2016年4月26日,未检科干警来到丁某某家中,送去3000元救助金,并和镇政府包片干部、村委会一起实地查看丁某某和其妹妹的生活环境,眼前的景象令人唏嘘不已。镇包片干部和村支书当即表示为丁某某的房屋进行修缮,并为丁某某的两个未成年妹妹办理低保,解决其基本的生活问题。

  经过向市检察院请示并查阅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第(二)项、第30条、第35条规定,丁某性侵亲生女,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和民政部门等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6月2日,虞城县检察院未检科干警再次来到丁某某家。丁某某要求撤销其父亲对两个妹妹的监护权。经征求村委会意见,村委会同意和丁某某共同提出申请。随后,未检干警会同当地派出所民警共同调查取证,征求各当事人意见,并对取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固定证据。

  6月24日,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向丁某某所在村委会正式送达检察建议。在村委会回复接受建议后,于6月27日建议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村委会和丁某某提供法律援助。7月21日,虞城县法院正式受理了丁某某和村委会共同提起的申请撤销丁某监护权的案件。

  虞城县法院受理后,对该案依法适用了特别程序进行了审判,并于近日作出正式判决:撤销丁某对两个未成年女儿的监护人资格,指定丁某某、村委会和丁某某的姨母郭某共同担任两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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