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李某在超市购物期间,走到超市结算口外设置的烤香肠摊位附近时,因踩到未被及时打扫的掉在地上的烤香肠而滑倒摔伤,遂依法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超市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8.8万余元。
2014年8月16日晚上,李某到被告某超市购物后滑倒摔伤后,被经诊断为:右侧髌骨创伤性外脱位,右髌骨骨折,右膝关节积液并游离体,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李某在治疗中共花费医疗费13.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伤残八级。在赔偿事宜上,李某与超市没有达成协议,便为将超市诉至遂平县法院。
庭审中,超市方认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李某也有错,不应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商场购物消费期间,被告作为商场管理人,应为到商场消费的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以保证顾客的人生安全。本案中,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致原告在购物消费后踩到地上的香肠摔倒损伤,致原告人身受到损害,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的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场购物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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