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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男子杀死废品收购站老板 一个小时后被货车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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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辉 发表于 2016-6-12 19: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核心提示】

  这是一起离奇的案件,一名男子在杀死一废品收购站的老板后,一个小时后被一辆半挂货车撞死;这又是一起有争议的案件,事后凶手家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50余万元,那么被害者家属能否由这笔钱获得相应的赔偿呢?双方在案发后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呢?5月31日,内乡县法院对这起离奇又有争议的案件作出判决,把赔偿款中的11万余元支付被害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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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报警啊,杀人了!”2014年12月6日凌晨4点多钟,一阵喊叫声,打破了寂静的黑夜。很快,警察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死者为内乡县城关镇某废品收购站老板王某阳。同时,在废品收购站的大门外,找到了一个带血的酒瓶、一把带血菜刀和一辆两轮摩托车。

  就在警察勘查杀人现场的时候,凌晨4时50分左右,在离该废品收购站不远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被一辆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撞死在路上,肇事车趁着夜色急驰而去。经对死者辨认,是该废品收购站职工王某银。深更半夜,王某阳为什么出现在路上?

  仔细观看该废品收购站院内的监控视频,警方发现凌晨3时58分,一个男子趁着夜色,进入王某阳的房内。七八分钟后,该男子从房里走了出来。随后,警察对酒瓶、菜刀上的血迹进行鉴定,与王某阳的血型吻合。又对王某银裤腿上的血迹进行鉴定,也与王某阳的血型吻合。凶案现场那辆两轮摩托车,也是王某银的。

  据此,警方认定,王某银是杀死王某阳的犯罪嫌疑人。

  是谁驾车撞死了王某银?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正在顺线查找肇事车辆时,12月9日,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的杨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该大队投案。

  进展:凶手家属获赔50余万元

  原来,杨某是平顶山市一物流公司的货车司机。2014年12月5日下午,杨某和孙某一起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陕西往湖北送煤。6日凌晨4时46分,杨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到老S249线内乡县大桥乡后岗堰庄路口处,看到一个人在路上行走。他赶紧刹车,并向右边打方向,接着又开车离去。谁知就是这个操作,让他撞死了王某银。

  经认定,杨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银无责任。2016年2月3日,法院经对该案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故发生后,王某银的母亲、妻子、女儿、儿子,将杨某、平顶山市某物流公司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90361元。最终,法院判决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王某银母亲马某、妻子王婵等因王某银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541234.8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47960.6元。

  争议:这笔赔偿款被害者可有份?

  内乡县公安局认定,王某银是王某阳受害致死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银因交通事故死亡,该案已做撤销处理。王某银的家属,也领到了因其死亡而赔付的541234.8元。至此,案件已案结事了。岂料,被害者王某阳的父亲等5人,将王某银的母亲马某、岳母孙某等4人起诉到法院。

  王某阳父亲认为,该交通事故赔偿案已审理终结,马某等人得到交通事故赔偿50余万元。他们在与马某等人为杀人案赔偿协商时,马某等人认可,其应得的赔偿款归王某阳的家属所有,并签下了赔偿协议。据此,王某阳家属提出要求,马某等人应支付他们赔偿款30万元。

  对于被害者家属提出的要求,马某认为,对方索要赔偿款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王某阳是否被王某银杀害,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也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即使能够证明王某银杀害王某阳,那么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银有遗产的情况下,王某阳家属也没有理由主张赔偿权利。王某银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赔偿金是给死者家属的补偿,该款的权利人是死者家属,不是王某银的遗产。所以,马某等人不应该用该款来支付王某银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马某等人与原告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吗?他们答应赔偿款归王某阳的家属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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