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封丘县的贾某与妻子程某开了一个小饭馆,小日子过得倒也惬意。2015年3月份,一个叫赵某的年轻人来饭馆吃饭,问程某饭店是否外卖,程某说不忙时可以送外卖,“饭店招牌上有电话,你可以记一下”。赵某说没有笔,程某就写了号码给赵某。后来,俩人还彼此加了微信,经过一段时间的联系后越来越熟悉。
2015年7月9日下午,赵某来饭馆吃饭,吃完结账后就走了。大约过了两个小时,妻子程某说自己肚子疼,也骑电动车走了。贾某感觉有些不太对劲,就锁了店门,骑着车子在后面跟着。程某出了饭店门不远就开始打电话,最后,在县城某公园门口停了下来。过了一会儿,赵某也骑着摩托车赶到了公园门口。两人见面后,赵某骑着摩托车,程某骑着电动车一起顺着黄池路往北走,贾某就在后面跟着。两人走到黄池路与东风路交叉口向西路北人行道时停了下来,程某把电动车停好,坐着赵某的摩托车走了。
贾某跟了一段没跟上,怀疑两人去开房,就到东风路西段附近的宾馆查找,未果,就又回到妻子程某停放电动车的地方守候。刚到地方,正好看见妻子程某与赵某也回到了停车的地方,正在聊天。贾某顿时怒火中烧,挥拳就向赵某的脸上打去,赵某鼻子鲜血直流倒在了地上……后来,赵某被120救护车拉到了医院救治,但赵某不肯接受救治。第二天早上,赵某在亲属朋友的陪同下去新乡市中心医院治疗,共计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33648.5元。
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某的下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因涉嫌故意伤害,2015年11月4日,贾某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封丘县法院决定逮捕。
结果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意见,法院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予以考虑。因贾某的犯罪行为而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要求赔偿数额中应依法予以支持部分: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8838.5元。
近日,封丘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10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人民币38838.5元。(记者穆黎明通讯员郭文涛刘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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