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辖区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主次干道、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七)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八)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管委会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各乡镇(办事处)和禁止燃放场所的管理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安置小区内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如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由各乡镇(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等单位预置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双鹤湖中央公园周边集中燃放点的划定由明港办事处负责,并安排专人分包。集中燃放点的划定须经公安部门备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