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下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免去夏林同志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职务;
免去张国赞同志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关少锋同志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刘建功同志的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免去张学勤同志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任命其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杨汝北同志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
任命闵虹同志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决定免去米剑峰同志的河南省监察厅厅长职务;
决定免去刘荃同志的河南省审计厅厅长职务,决定任命其为河南省监察厅厅长;
决定任命王东伟同志为河南省财政厅厅长;
决定任命汪中山同志为河南省审计厅厅长。
任命宋海萍同志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免去冯刚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刘国松、赵爱武、施付阳同志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刘静民、赵忠河同志的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王汉洲同志的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免去王瑞泽同志的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免去聂东平同志的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免去梁振军同志的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任命其为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任命程东杰同志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李建锋同志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吴林轶同志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赵艳同志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王伟同志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免去贺恒扬同志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高进学同志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刘玉生、易广辉、王保政、张松安、张华同志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免去蒋宝童同志的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批准任命孟国祥同志为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刘冰同志为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马南桦同志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任命张伟同志为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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