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王某在微信群只收红包不发红包,遭到同事的多次谩骂,忍无可忍的他选择报警。面对民警,骂人的刘某仍不以为然,后经教育才认识到,微信群是公众场所,他公然侮辱他人已经涉嫌违法。春节前,靖江的王某为了与同事之间方便沟通,组建了一个微信群。
大年初一,群内兴起了抢红包活动。王某参与其中,由于微信没有实名认证,且未绑定银行卡,王某在群内只抢不发,同事刘某见状便用言语调侃王某,让其发红包,可不管怎么调侃,王某仍是“无动于衷”。刘某于是改用恶毒的语言对王某进行攻击。考虑到新年,且又是同事,王某未回敬刘某一句。
次日,王某微信绑定了银行卡开始在群内发红包,但刘某依然在微信群多次辱骂王某。事后,王某觉得刘某的行为损害了他在单位的名誉、形象和尊严,侮辱了他的人格,使他的精神受到了极大伤害。1月30日,王某一早就来到了靖江新桥派出所报警,要求刘某承担责任。民警很快找到了刘某,并通过调查刘某的微信内容,找到几名王某的同事证实了刘某在微信群辱骂王某的事实。刘某起初不以为然,“质问”民警自己只是发了几句牢骚,没有什么了不起的。
民警正色告知刘某,微信群是一个公众场所,其公然侮辱王某的事实成立,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刘某这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自己图口舌之快,却不知道自己已涉嫌违法。后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王某同意不追究刘某的责任,刘某也向王某诚恳地道了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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