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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男子与卖淫女性交易 不给钱并弄伤卖淫女被告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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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辉 发表于 2016-12-24 03: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男子到某宾馆与卖淫女进行性交易后,不给钱还致使卖淫女受伤,进而牵出一桩介绍、容留卖淫案。日前,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4被告人分别作出判决。

  2014年7月,李某与妻子樊某在社旗县赊店镇接手一家宾馆做生意。有人告诉李某,如今外出打工人员增多,到宾馆开房进行性交易的人增多,容留、介绍卖淫能够吸引客人。于是,李某为嫖客联系卖淫女进行性交易,或介绍卖淫女到嫖客住处进行性交易,从中收取好处费。2015年,李某两次介绍吴某到朋友魏某处卖淫,樊某4次容留吴某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卖淫。魏某与吴某进行几次性交易后,两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2015年11月17日,吴某在宾馆与王某发生性交易后,因嫖资问题引发纠纷。王某勒住吴某的脖子,并将其咬伤。樊某闻讯赶来,并联系魏某。魏某赶到后,对王某实施殴打,吴某、李某也加入一起殴打王某。后魏某等人密谋以吴某被王某强奸为由,向王某的父亲索要赔偿但未果。随后,魏某报警,谎称吴某被王某强奸。经侦查,社旗警方识破魏某等人的骗局,并将魏某等4人控制起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魏某、吴某以占有为目的,以殴打他人和向公安机关诬告陷害他人的方法,敲诈他人财物,3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还为卖淫女与嫖客牵线搭桥,其行为又构成介绍卖淫罪。李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樊某为他人介绍卖淫并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魏某、吴某犯敲诈勒索罪,各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樊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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