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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男子酒驾致新婚妻子死亡 敬老院做义工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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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辉 发表于 2016-7-4 07: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年轻男子酒后带妻子骑摩托车发生意外,造成妻子死亡、自己受伤的结局。2016年5月15日至6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在焦作市幸福港湾敬老院从事一个月义工服务后,法院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评估。7月2日,大河报记者从焦作中站区法院了解到,通过减刑评估,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张某作出有期徒刑2年、缓期执行的判决。判决前让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青少年被告人做义工,其表现好坏作为量刑依据,是焦作两级法院的相关探索。

  案件详述丨酒驾致妻子死亡,法官断案前先看义工表现

  2015年12月8日14时25分许,张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带着新婚妻子李某,途经焦作中站区焦青路转弯时,将车驶入路外山沟,造成李某当场死亡,驾驶人张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结果。

  经查,驾驶人张某当时为无证驾驶,所骑车辆也为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其妻子李某在事发时未戴安全头盔。经检测,张某的酒精含量为29.32mg/100ml。张某伤势好转后,警方经事故责任认定:确认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部门指控,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张某的危害程度和年龄,决定安排张某到敬老院做义工服务。根据其做义工的表现,进行适当减刑。

  法院判决丨被判缓刑,敬老院做义工表现成减刑依据

  据了解,从2015年11月起,焦作中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义工服务制度,在坚持自愿、保密的原则下,对可能被判缓刑、管制刑事处罚的青少年被告人,在判决前安排其到指定场所如敬老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站等地,进行最低1个月的义工服务;对可能被判单处罚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青少年被告人,义工服务时间不少于7天。张某的年龄和危害程度符合该项政策。

  2016年5月15日至6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在焦作市幸福港湾敬老院从事一个月义工服务后,每天主要为敬老院的老人叠被,打扫卫生等。经焦作市山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焦作中站区法院对张某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张某构成自首,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通过其义工表现评估,张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法院为此决定对张某作出缓刑判决。

  探索举措丨轻微刑事案的青少年被告人做义工可减刑

  “让青少年被告人参与义工服务,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是增强其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帮其尽快修复社会关系,促其重塑健全人格、融入社会的一个有效途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杰告诉记者,从2015年11月开始,焦作中院建立了特殊未成年人义工服务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使审理法院根据义工服务表现判处刑罚增加了一个客观评价的手段,同时为更加准确地把握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提供了一个重要参考标准。

  据悉,焦作法院自推行义工服务制度以来,截至5月底,全市法院共安排23名青少年被告人到养老院、青年志愿亭参加义工服务,18名被告人被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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