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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订婚后又分手 男子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和人情往来开销 [打印本页]

作者: 小辉    时间: 2017-2-19 04:00
标题: 订婚后又分手 男子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和人情往来开销
  襄城县的殷某与余某201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几次接触后,两人萌生爱意,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当月订婚。订婚时殷某给余某彩礼2.88万元。订婚后,在双方人情往来中,男方殷某又给女方余某1500元。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在接触中发现共同语言越来越少,甚至几个月都不联系,两人陷入长期冷战状态,感情迅速冷却,最终分手。殷某要求余某返还彩礼和人情往来的开销,双方协商未果,最终闹上法庭。

  结果

  襄城县法院王洛法庭接到案件后,马上到被告余某家走访了解情况。男女双方对于分手原因各执一词,但都认为没有可能继续发展关系,更不用说结婚了。法官耐心地对被告进行劝解。最终,在法官的引导下,男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余某一次性支付殷某2.8万元,并当庭给付,这起婚约财产纠纷圆满解决。

  法理解析

  法官提醒: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惯,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既不为法律所提倡,也不为法律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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