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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河南郑州航空港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地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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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幼喝水 发表于 2024-1-30 03: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工委、管委会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月2日(腊月廿三)7时至23时;

(二)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

(四)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在本辖区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主次干道、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五)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七)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八)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管委会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各乡镇(办事处)和禁止燃放场所的管理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安置小区内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如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由各乡镇(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等单位预置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双鹤湖中央公园周边集中燃放点的划定由明港办事处负责,并安排专人分包。集中燃放点的划定须经公安部门备案许可。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25日

来源 | 河南郑州航空港融媒体中心
来源 | 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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